这个没有具体规定,装修可以自己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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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190 | 2014-02-09 10:26:21-
142****8443 物业小区管理制度
(1)治安管理规定
1、非小区住户不得随意进入小区,来访者须在门卫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2、装修施工人员凭物业管理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
3、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
4、住户搬家如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时,必须要有住户亲自陪同方可搬离出小区,并配合保安员记录有关物品数量、名称、住户地址等以便日后查核,如住户确实无法陪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数量、业主房号、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同意,方可将物品搬出。
5、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员和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6、遵守小区和物业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7、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8、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事。
9、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物业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翌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煤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3)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清理。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9、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毒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5)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停车场,专供购 (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停车场保安人员应对停放车辆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和车辆有无上锁或外部破损等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作好登记;
10、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1、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3、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成本费,由物管公司补发出入卡;
14、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5、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3、物业管理处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8、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9、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10、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1、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2、物业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2014-02-14 11:21:17 -
144****3776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规定。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 2014-02-14 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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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0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 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 大会召开: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014-02-11 09:07:28 -
155****1511 百度 谷歌 都可以查到! 内容太多 不便复制 2014-02-10 1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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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686 在没有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是可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可以对业主作出停水停电的处理的! 2014-02-09 20: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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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991 看你用那个物业公司的了。到摆渡里搜索 2014-02-09 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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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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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常规性的公共服务。这是指物业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基本的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以下8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保安管理;(6)消防管理;(7)车辆道路管理;(8)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针对性的专项服务。这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住用人的工作、生活条件,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专项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大类:(1)日常生活类;(2)商业服务类;(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4)金融服务类;(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公共服务的同时,在管辖的住宅区内附属开展装饰装修、美容美发、餐饮、副食等多种经营服务。 (三)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为满足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指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专项服务中也未设立,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又提出该方面的需求,此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如小区内老年病人的护理、接送子女上学、照顾残疾人的上下楼梯、为住用人代购生活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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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制度我不会给你 但是我可以简单介绍下我们公司的服装管理 我的服装是免费发放的 但是服装和工资是有牵涉的 具体不方便说 只可意会 不可言传 如果合同期内的员工是正常离职 没有满半年的扣除50% 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 扣除30% 满一年的不扣费用 费用名称是服装折损费 前提是服装必须是新的 不能是别人穿过的 还有每件服装报告饰品都要有标价 在服装发放时给员工说清楚 每个级别的服装也不一样 这个是内地的物业 在深圳的物业是不扣这些费用的 但是每件衣服饰物也有明码标价 但是走的时候是正常离职的 不扣除任何费用 丢失的东西 按照标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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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岗 位 职 责一、物业处职责一、根据所签物业管理合同,对所负责的物业项目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定期向公司汇报管理情况。二、制定所属物业处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上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属维修队、护管队、保洁队等队室开展工作。四、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物业处具体情况,制定本物业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细则。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二、物业处主任岗位职责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带领物业处全体人员对辖区的物业进行全面管理。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地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三、通晓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全处人员进行政策、时事、业务学习,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大厦)建设。四、根据统一管理与专业分工的原则,领导全处人员对辖区内物业的验收交接、环境卫生、庭园绿化、安全防范、公共设施、供水供电、治安保卫、交通管理、费用收支及行政事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五、针对区内的物业分布、合理使用管理费用,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措施,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管理情况。六、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三、物业处副主任岗位职责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协助物业处主任对辖区的物业进行全面管理。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地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三、通晓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全处人员进行政策、时事、业务学习,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大厦)建设。四、根据统一管理与专业分工的原则,协助对辖区内物业的验收交接、环境卫生、庭园绿化、安全防范、公共设施、供水供电、治安保卫、交通管理、费用收支及行政事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五、针对区内的物业分布、合理使用管理费用,参与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措施。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二节 制度规定一、社区文化制度一、各物业处主任全面负责所管物业项目社区活动工作,做好小区(大厦)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工作。二、拟订小区(大厦)社区活动的月工作计划和年工作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核。三、策划社区活动,并填写“社区活动计划申报表”,根据审批要求,组织实施,并做好“社区活动记录”。四、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和体育竞赛,丰富社区活动。五、每季度进行一次业主座谈会或走访业主活动,广泛收集信息,做好有关记录。六、对外联系和协调,对社区重大活动及小区的新事和新气象,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宣传报道,塑造良好的社区形象。八、对文体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和员工岗位职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二、房屋管理制度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二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三 、每日巡查 1 次小区(大厦)房屋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四 、各物业处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所管物业项目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五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三、公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为搞好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管理,更好地方便业主(住户)的工作与生活,特制订本制度:一、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为全体住户共同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占用。二、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设施时,应按价交费,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三、要自觉维护公共配套设施内的各种设施,遵循各种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破坏,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四、公共场所内只能进行健康、合法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五、在使用有关公共配套设施时,大家要互相尊重、文明使用、不得推拉、抢争,不得高声喧哗。六、公共配套设施内要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乱划,违者除负责清理、恢复原貌外,还处以一定的罚款。七、由专人对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公用设施设备能正常的使用。四、车辆管理制度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七、小区装修管理制度一、各小区管理处负责本小区内具体装修管理事宜。二、各管理处应履行职责,认真审核装修项目、范围和施工队伍,加强督促检查,同时将装修申请表、施工图等资料归楼保存。三、各管理处应当经常巡视本小区内有无违规、自行装修现象,如有应立即制止。四、在业主装修期间,各管理处应注意公用设施、设备不被装修损坏,如果发现有损坏部位,应立即责令恢复并按照《装修管理办法》处理。五、各管理处应注意在业主装修期间,其装修行为应尽量不能影响其它业主的生活、工作活动。六、各管理处应制定有效措施对装修施工队进行管理。八、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紧急处理一、报警程序1.报警:一旦发现打架斗殴、流氓滋扰、聚众闹事等治安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通知所有护管员集合并报警。2.报案人要讲明发案地点、人数、闹事人员是否携带凶器,并报告自己的姓名。二、处理程序1.护管员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到出事现场,将斗殴双方或肇事者分开,把肇事者带到保安部办公室处理;2.保安人员检查现场是否有遗留物,公共设施是否遭受损坏、损坏程度、数量;3.如事态严重,有伤害事故发生,保安部应及时与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联系;4.在将斗殴人员带往保安部途中,要提高警惕,以免其逃跑;5.夜间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出事现场,发出控制事态发展的指令,负责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居住地点,并进行必要的处理;九、电梯困人的处理程序一、接到电梯应急电话或巡查时发现电梯困人,立即报告当值领班和组长,组织保安员、维修员到现场协助控制电梯和解救被困人员,同时将被困电梯的具体方位、电梯编号、停留的楼层通知工程部。二、当发生停电时要首先检查电梯内是否困人,若困人按照第一条处理。三、解救时应先使用电梯应急电话与被困者联系,做好解释安慰工作。四、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员中有身体严重不适时,应立即报消防部门或求助有关部门解决。五、组长填写重大事故报告表,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处理经过。十、大厦停电事故的处理程序(1)接到大厦将要停电的通知,应在停电前通知业户和顾客。工程组安排电梯工,提前将电梯停在大厦首层;管理处应派管理员提前10分钟到达电梯厅维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电梯,以免停电期间有客人困梯。(2)未预知的情况下大厦突然发生停电,立即联系工程组,检查停电原因并通知相应部门。(3)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公共地方及主要通道的照明。(4)派保安员到各主要电梯厅及大厦出入口维护秩序。(5)应加强巡逻密切注视大厦各楼层,以防有人趁机制造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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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内容有:(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房屋的维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无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档案等。(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设备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每日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电梯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以随时启用;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6度。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共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工作正常;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等。(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实行标准化的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消;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占用;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等。绿化管理包括: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新建小区、旧区改造小区的公共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和随意战友用现象等。(4)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小区内道路通畅,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等。搞好小区内的公共秩序,还要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如,小区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居民能自觉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居民邻里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等。(5)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设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8)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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