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须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或有效居留证明)、户口簿等;2.购房合同或协议(二手房需同时提供评估报告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3.有效收入证明;4.供楼存折;5.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6.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申请人可以自己向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代为办理);7.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全部4个回答 >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有哪些?本人大蒜子啊柳州买套房,不知道有哪些贷款要求
144****5916 | 2013-11-03 22:38:38-
154****2091 公积金贷款要注意: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高可贷额度为20万元;具体可贷额度为:帐户内存储余额 ;; 5000元,可贷金额为帐户内存储余额×4倍帐户内存储余额 ;; 5000元,可贷金额为20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可贷年限:
1、一手房**长可贷期限为30年。
2、二手房**长可贷期限为15年。
3、贷款年限具体到借款人,**长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后的5年。 2013-11-03 22:42:00 -
148****1005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参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2、借款人家庭(一对夫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
4、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5、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在为职工个人补缴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与贷款额等额相等的保证金后,职工也可以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此项业务限在建行办理,同时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议同意。 2013-11-03 22:41:39 -
136****5125 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
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2013-11-03 22:41:13 -
157****9592 凡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本人正常缴存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可以申请个人贷款。职工在申请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证明资料;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支付占购房价款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
(四)同意按照规定设立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手续,且抵(质)押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六)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3-11-03 22:40:42 -
153****6011 贷款条件:
(1)贷款资格: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及时、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无停缴、欠缴现象发生,缴交率不得低于5%。
(2)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翻建、大修住房须持有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
(3)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在单位开)
(4)具有购建房总价值2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收据)
2、贷款额度、期限:
(1)额度:核定为**高不超过职工购建房总价值的75%,但**高贷款额不超过35万元,同时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十倍。
(2)期限: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0年,但借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
(3)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具有利率低的特点,还款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制度,贷款人可提前还清贷款,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月,以后利息不计 。
(4)贷款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2013-11-03 2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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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首先要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其二,要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批准文件;其三,要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其四,要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其五,借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其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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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公积金贷款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上:(一)现房贷款中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的。(二)期房贷款中开发商出具了全额购房款收据或发票的。(三)二手房贷款需要拨付到借款人账户的,必须要求卖房人到中心当面出具同意拨付的证明。(四)管理中心认可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其他有效证明。第三十七条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担保。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㈡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㈢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㈣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㈤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抵押、质押或新保证的;㈥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余额不足的继续追偿;②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受委托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置费用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③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㈠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第十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2007〕17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 《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0〕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1〕1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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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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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5、填写贷款文件;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7、买保险;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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