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毕业。户口挂在亲戚家,可以申请经适房吗
全部5个回答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只有深户才能申请吗?
137****4110 | 2013-10-22 15:56:34-
158****8675 您好!保障房申请条件非常严格,简单讲,需要深圳本地户口,名下没有住宅,中低收入,诸多证明 2013-10-26 1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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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492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待遇的;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2013-10-22 15:59:10 -
143****9539 第一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第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第三条(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第四条(核减租金的条件)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政府核准。第五条(住房保障的标准)市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保证承租或承购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市主管部门发放的货币补贴,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承租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主管部门根据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和相应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 2013-10-22 15:58:47 -
154****1840 1、户籍无房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以上所述年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2013年1月30日。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下同)。2、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2)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①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②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①、②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2013-10-22 15: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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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发布的相关文件指出,保障对象将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无房家庭,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延伸。 深圳的保障房门槛,今后将大幅下降:深圳户籍的无房家庭、外地在深圳的住房困难人才家庭,今后都将可以申请。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下称“《纲要》”)已获深圳市政府批准予以发布。《纲要》指出,深圳保障房的保障范围将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延伸,并且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筹集方式,由新供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转变为盘活存量土地、城市更新配建等方式为主建设保障性住房,当中还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以及城中村的自建楼等。 ●亮点一 保障范围扩大 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有望申请公租房 《纲要》指出,在全面实现户籍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住房保障对象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无房家庭,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延伸。具体思路则表现以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户籍无房家庭住房困难,以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解决非户籍人才家庭住房困难。 此外,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为主,以货币补贴为重要补充的住房保障方式,合理确定“租售补”比例关系。具体表现为减少直至停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逐步建立安居型商品房配售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以租为主,在实物配置难以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充分挖掘利用社会存量住房,满足不同住房保障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亮点二 盘活存量住房 统建楼或转为公租房纳入保障房体系 在盘活存量住房的条款当中,《纲要》明确指出,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土地,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政府统一监管并按照政府指导租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指导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价由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此外,研究探索通过征收、租赁、收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资房、“城中村”自建房或没收违法建筑等方式,拓宽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加快历史遗留政策性住房房改审批及产权登记处理工作,加大清理盘活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及其他存量住房力度,提高存量住房的使用效率。 ●亮点三 切断上市后路 新售出保障房转让只面向在册轮候家庭 目前,深圳正在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对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轮候库,轮候时间控制在3至5年。下一步,深圳将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予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纲要》还指出,逐步建立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作。对新售出的保障性住房,买受人需转让的,应面向在册轮候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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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房该如何申请呢?是否只有深户才能申请保障房?事实上,深圳已经出台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将非户籍常住人员和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因此,深户和具备条件的非深户都能申请到保障房。以下为小编整理的深户保障房申请方式。 2013深圳保障房申请方式 1、申请人已婚或单亲的,需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单亲家庭除外)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及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不得作为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2、申请人为单身的,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 2013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 1、户籍无房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以上所述年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2013年1月30日。 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下同)。 2、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①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②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①、②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2013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数量之和作为配置房源户型的依据, 1人的,选房类型为单身公寓; 2人的,选房类型为一房一厅或以下户型; 3人(含)以上的,选房类型为二房一厅或以下户型。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具有深圳户籍,或者非深户但持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签发的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方能计入上述配置房源户型的人口数。 2013深圳公租房配租方式 1、面向户籍无房家庭,以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或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以下简称“社保时间”)中较早一项的时间先后作为确定排位顺序的依据。同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1)同一申请人的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同年同月的,以入户时间确定优先顺序; (2)不同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的,以社保时间确定优先顺序;社保时间相同的,以入户时间确定优先顺序; (3)不同申请人的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完全一致时,抽签确定排位顺序。 (4)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时未满18周岁,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作为确定排位顺序的时间。 2、面向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采用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排位顺序。 3、以上两类申请人配租均按房源户型分单身公寓、一房及两房三个队列,依据申请人排位顺序按房源数的1.5倍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其中排位顺序与房源数等量的申请人为入围申请人,其余为候补入围申请人。 申请人只能选择以上两类申请人中的某一类提出申请,并只能选择一个户型队列排队,且选定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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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来深圳5年以上没有买过房的,然后深户,审核您的收入(好像月收入不能超过5000吧,银行存款不能超过多少钱)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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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很多低收入购房者由于对保障房不了解,而错失了申请保障房的好机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深圳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供大家参考。 深圳保障房如何申请?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保证承租或承购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市主管部门发放的货币补贴,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承租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主管部门根据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和相应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