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名买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那么,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又是怎样?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1、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2、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3、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4、**后,如果银行**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1、借名购买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后落得房财两空。
全部3个回答 >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142****9661 | 2013-06-06 10:46:18-
132****7158 有以下几种:
(一)借名购房政策房。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举报等风险。即便买了,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也非常多。而且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某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导致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时有发生。(二)借名购买普通房屋。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2、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3、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2013-06-06 1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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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对任何家庭来说,动辄数百万,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一房数卖、阴阳合同等陷阱,还有经适房买卖、央产房买卖等涉及政策性的问题。以下就是一些有关政策性的买房的注意事项,希望引起购房者注意。 借名买房风险大 2013年,没有北京户口的韩女士借用姑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签订协议,约定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再将房屋过户至韩女士或其子女名下。 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却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终,法院认定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韩女士可另起诉姑父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适房买卖有条件 2009年,彭女士以110万元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张先生。在约定过户之日,彭女士却拒绝过户,她以双方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女士在卖房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已满5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据此,法院**终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央产房买卖需谨慎 石先生为某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年以成本价购买了一间房屋。一年后,石先生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将该房屋以25万转让给李女士。多年后,石先生取得产权证后拒绝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李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该房屋是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因石先生夫妇住房面积存在超标问题,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审批。**终,经法院协调,李女士替石先生补交了超标款,房屋顺利上市后李女士办理完过户。 法官提醒,在购买央产房时一定要注意所要购买的房屋属于哪类央产房,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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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房合同或被确认无效,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购买其本人不具有资格的政策性住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2、借名人易发生“房钱两空”的后果;3、出名人的资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一旦借名人不按规定还款,银行则不仅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出名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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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以下六类风险: 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着六类诉讼风险:首先是没有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第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买房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第三,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第四,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第五,即便登记人认可自己的“背房”身份,但如果其陷入诉讼,借名人很可能跟着吃挂落儿。因为借名买房是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比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或者登记人背上外债,债权人申请保全,就会使房屋被查封。 第六,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来。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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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出台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一些购房者为了能够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会铤而走险,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保障房。看起来很美,实则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以他人名义买房,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是他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发生纠纷,则购房人的美梦会成为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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