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五年就可以上市,就是现实的商品房。1.经济适用房只要取得房产证均可补缴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更换房产证自由上市交易。如果购房时享受了货币补贴且购买时间不满5年,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2.补缴差价款标准所依据的时间是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凡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05年11月1日之前的,按10%收取补差款。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05年11月1日之后,但执行146号令以前政策的项目,以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准,2005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的,按10%收取补差款。2005年11月1日之后办理的,按20%收取补差款;2010年4月15日后,凡按照189号令办理购房资格的,按30%收取补差款。一、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经转商,其实就是房屋过户,二手房交易,要交税。要想经转商就只能换名过户,换句话说,就是进行二手房交易,要交税和土地出让金。二、经适房转商品房前提条件需要确认经适房是否满五年,不是买房日期,是契税发票上的日期,或者房产证发放日期。一般契税的时间会比房产证日期早1年左右,所以只要看契税日期满五年就可以了。注:经适房是一定要满五年才能交易的,否则连预约的资格都没有。三、经适房转商品房所需材料(一)户口本;(二)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少3张);(三)结婚证(必须带,若转让给年龄大的父母,已没结婚证的,可以用户口本证明夫妻关系也可);(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不带也可,大厅可以帮助打印,不收费,就是耽误时间);(五)0房本中的户型图和房屋登记表各两张(登记表一定要将所有权人名字隐去);(六)买经济适用房时已缴纳的综合低价款证明(蓝色纸)和契税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房本及复印件。四、经适房转商品房流程(一)门口咨询台领取网签号;(二)到窗口排队等待叫号进行网签。可以先去窗口要个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填写表格信息。(三)网签后,去咨询台领取2份表格(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 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都是缴纳契税用的。(四)缴纳契税。(五)拿到契税票后,凭契税票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六)交纳土地出让金,算法是3621元*面积*10%(当初购房已交的超标经济适用房面积的部分要减掉)。(七)登记过户排号等待办理过户。(八)办理登记过户后,10个工作日由买方来取房本。五、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六、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补差价率经适房是有限产权,补交差价款才能变成完全产权,按照合同签订日期满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2005年10月1号之前按照原购房价的10%补交差价,2005年10月1号之后按照原购房价的20%补交差价。七、其他注意事项(一)变更性质(经改商),必须补交综合地价款,但要在夫妻、父子直系亲属间变更,契税先交后返还。返还时间为(15天至三年);别忘记在地税那取张契税返还需提交的文件清单(二)夫妻间变更名字经改商后,再变更回来只需85元工本费,无其他税费;(三)经改商后,房本拟在变回原所有权人的,再次买卖交易方式费用**低。因无价差,虽然不满5年,5.5%营业税(买入价=卖出价)为0;所得税按增值20%计算也为0,故只需缴纳1.5%契税。所以,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基本条件是契税满五年,以契税发票上的日期开始算,不然是没有资格的。符合五年的条件之后才能,带着身份证、买卖合同、房本等相关证件办理过户手续,当然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其中金额比较大的一项是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补差价率是原购房价的20%。
全部4个回答 >长沙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要补交的土地价款是怎么算的呢?
155****9740 | 2013-01-08 10:32:27-
141****5353 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高出让年限) 2013-01-08 10: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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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房要转成商品房的话不需要交纳土地价款,只要到住房保障局填表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拿着工作联系单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性质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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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综合地价款答
2008年4月8日前10%综合地价款;之后满五年的差额70%的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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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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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房的一种,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其上市交易有着严格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条件和购买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各地政府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困难而采取扶持开发的房屋,只能销售给特定对象。 1994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以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改善一般居民居住条件而推出的,购买应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就不能享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即使买了也很难办理到房产证。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于经济适用房是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开发的,其销售具有特定的社会目的,因此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销售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 196号)中指出,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政策优惠,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不能等同市场价的商品住房实行完全放开的市场政策,各地要尽快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并制订监督查处办法及上市交易办法等,严格加强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确保经济用适住房性质不变。 —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1、—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2、一般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北京市有关规定中指出,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顶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3、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售问题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出售,但是销售范围和条件受到很多限制。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低也能保障其贷款额在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的20倍以上(目前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按照6250元计算) 。也就是保障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其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2.5万元。另外,对于贷款在12.5万元以内的购房人,是不需要再申请其实施收入来分类核定的。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c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程序,防止一些不法开发企业擅自提高价格,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实行政策指导价,其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政府应积极引导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开发建没经济适用住房,有效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从而使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国务院23号文件确定建立以中低收人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商属性和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1998年9月由建设部、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发[1998]23号)中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销售,具体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下8项因系综合确定: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没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规定予以细化。首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需在开工前确定。这就使政府能够有效控制开发商的利润,而且还能促使开发商不断完善自己管理水平,有效节约成本,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办法》中明确,开发商的经营场所(如会所等)、办公楼以及各种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 再次,开发商可以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楼层、朝向等因素适当调整价格,不过调整原则应按整幢楼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确定。 另外,目前全国一些城市(如北京等)推行的招投标制度,这主要是为了有效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从而使更多的中低收人家庭能够买得起房,有效解决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