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归谁所有。上述经营收益应当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需要。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列支的途径?
141****4651 | 2012-12-21 15:31:42-
135****9745 (1)已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从该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2)公有住房出售时,已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从该基金中列支;
(3)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从房屋租金中列支;
(4)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私有房屋及其他物业,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2012-12-21 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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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 (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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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用部位或单栋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该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每栋房屋建筑面积占住宅区面积的比例从每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对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占该栋房屋或住宅区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实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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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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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34号)第六条规定:“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维修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暂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房屋维修的职责。”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业主可按按规定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维修基金,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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