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管理中心出具的户籍落户起始证明(如果户口本上的落户年限已达到**高分值则不需要此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前十二个月)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只需提供《**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复员证和师级以上部队房改办出具的未租住军产房及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6、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7、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按市级标准)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宁波购买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134****8503 | 2012-11-28 10:23:57-
151****9077 借款人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后,应提供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下列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2、户口簿(非本市户口另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3、结婚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离异的,另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4、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6、《同意房产抵押及连带还款保证的承诺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7、《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8、《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9、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10、**款收据原件及二份复印件;11、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2012-11-28 10: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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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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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有效居留身份;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3、购买商品房**款,首套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第二套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且贷款利率上浮10% ;购买经济适用房**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20%;4、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且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6、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7、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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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用于抵押贷款。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2、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3、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4、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5、抵押物为商品房的,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6、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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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 (含)的单身居民 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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