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的误差,如购房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方式处理,如无约定,另行起诉解决。**高法院文件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里说的“出卖人”指的是开发商。“买受人”是指购房者。
全部5个回答 >房子的开间误差多少属正常范围内?
151****8351 | 2012-11-15 1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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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999 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有效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为了保证建成的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住宅的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进深大的住宅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都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在住宅的高度(层高)和宽度(开间)确定的前提下,设计的住宅进深过大,就使住房成狭长型 ,距离门窗较远的室内空间自然光线不足。开间尺寸两头应相等,允许偏差小于±15㎜;极差18㎜。 2012-11-15 1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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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980 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的定位轴线到另一面墙的定位轴线之间的实际距离。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0-3.9米,砖混结构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 米。规定较 小的开间尺度,可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开间5 米以上,进深7 米以上的大开间住宅可为住户提供一个40--50 平方米甚至更大的居住空间,与同样 建筑面积的小开间住宅相比,承重墙减少一半,使用面积增加2%,便于灵活隔断、装修改造。 2012-11-15 1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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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497 住宅的开间 即住宅的宽度。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个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之为开间。住宅开间一般为3.0米至3.9米。较小的开间范围,可缩短楼板的层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2012-11-15 10: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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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03 开间尺寸两头应相等,允许偏差小于±15㎜;极差18㎜。 2012-11-15 1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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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3%以内的,属于正常。《**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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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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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规范允许层高误差±10mm;全高偏差容许±30mm。见GB50204-2015(2015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8.3.2-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2002-04-01实施。 GB50204-2015版,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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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房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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