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当初有签协议说明交楼时间过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索赔,如果没有签什么协议只是口头上说没用的。
全部5个回答 >房子出现渗水的情况可以拒绝收房吗?
142****2652 | 2012-11-01 17:41:35-
145****6260 房子出现渗水属于质量问题,但如果仅仅只是楼面、墙面渗水,这还不算根本性的质量违约,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但可以依据合同第十六条的保修责任,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012-11-01 17: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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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880 像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除了把房子修好,由于延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可以像开发商索赔。 2012-11-01 17: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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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709 房子出现渗水的情况业主可在收房后,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或拖延,业主可自行修复,再向开发商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2012-11-01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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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552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找开发商修复或者要求赔偿。 2012-11-01 17: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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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房的时候,如果遇到以下的这几种情况是可以拒绝收房的,所以要先进行判断,之后再在收房的协议书上签字,不要还没有见到房屋,本身就着急收房。1、没有取得三证一书一表,开发商也无法提供三证一书一表的原件。2、已经超出预期的交房时间,经过再三催告之后,仍然无故延迟交房。3、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与合同规定的配套环境不符。4、实际交付的面积比原来合同所规定的面积误差超过3%。5、房屋本身的质量太差,并且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居住。以上的这几个问题,在收房的时候遇到是可以拒绝收房的,除此之外如果说在售房的时候发现开发商不具备有售房的资格,无法提供销售商品房的合同,也可以要求退房,因为没有销售合同的话,所购买的房产也就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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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如果房子质量有问题,或者开发商没给全证件,我们好像可以不收房。还有,如果房子和合同上写的不一样,比如面积小了,我们也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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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作了选择性填写的情况下,这时候我们可以将拒绝收房的条件简单称之为看是否符合了“法定条件”。比如说合同第八条对房屋交付有这么几种情况: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都是选择性的填写,当你选择了其中的任意一种交付条件时就选择了国家或行业对该交付条件的一些强制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按理开发商一旦没能达到这些强制性要求或没拿到相关管理监管部门的认可手续,就不认为符合了交房条件,业主理所当然可以拒绝收房。但是这四种交房方式,每一种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法律上的规定都并不十分明确,这是关于此条大量发生纠纷的原因所在。因此,也可以说是现行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例如,什么“是商品房验收合格”,什么部门出具的什么证明意味着商品房是验收合格的?至少在目前有两种证明,一是《初装饰竣工验收证明单》,二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再例如,“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是什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当前的商品房,有相当一部分是毛坯房。关于毛坯房的验收,有《初装饰竣工验收证明单》。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第三条规定:“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初装饰验收不等于建筑工程验收,也不能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其法律含义,仅限于可以交付购房者进行二次装修。但在实践中,很多发展商以初装饰验收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欺骗购房者,应引以为戒。购房者在作了变更性或补充性填写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拒绝收房的条件简称为看是否符合约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只有按合同中的约定,具备了约定条件时才能交付房屋,否则购房者是可以拒收房屋的。如上面示范合同中的第5项空白处就属于由购房者作变更或补充性填写项。鉴于“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通行的做法是看是否具有“三书一表”),建议购房者不要作选择性填写。另行单独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约定为:“出卖人所交付使用的房必须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同时取得人防、消防、交通、园林、城建、环保及规划部门同意交付使用的书面意见。这有利于购房者避免开发商利用规定不明确,要求不具体的现状下打擦边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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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约定的收房日期,房子仍然没有达到签订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这个条件是业主在签合同时与卖方约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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