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其中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时,应均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
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租房提取?
145****3864 | 2012-10-30 16:16:48-
152****8902 职工本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1)已有自有住房或正在租住经济租赁房、直接从产权单位租住公有住房的;(2)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3)已通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4)已通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2-10-30 1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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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206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012-10-30 16: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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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3)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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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相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没有变化。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今年的具体标准可向各区房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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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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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在还没有公租房,但看你这朋友的条件,应该可以申请廉租房.办法如下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三、如果您准备的资料齐全,住房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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