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经不用交了
全部3个回答 >你好,我在杭州萧山2010年买的房子,今年9月30号拿房子,请问我用不用缴煤气开户费
145****7452 | 2012-10-02 18:50:07-
155****6600 今年7月1日后,杭州取消了1700元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应该是不要交了的。你可以跟物业或者开发商打听下,具体应该以开发商和物业方面的资讯为准吧。 2012-10-02 18: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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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买房不一定要迁户口,户口是否迁走完全属于自愿的原则,在相关的法律层面上没有强制的要求,在外地买房之后,如果是常住外地,**好是将户口迁走,不会影响孩子的上学或者是其他的办事。在异地买房之后迁入户口也要咨询一下所在地的户籍办,因为有一些城市在落户的过程当中,会考核买房人的面积,一般需要在大于60平米以上的房屋才能够进行落户。现在许多城市都已经开展了限制购房的政策,尤其是对于外地人进行购房,需要提供12个月或者是60个月左右的缴税证明,或者是社保证明,而且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也会对于房屋的购买区域以及购买套数的限制。所以并不是在外地购买房屋之后就一定能够在当地落户,具体还要看相关的政策,建议可以咨询相关的社区或者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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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需要的手续费有: 契税 1.房款总金额的1.5% 144平米以下普通住宅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144平米3% ,非住宅4%。通常契税跟着**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 [1] 2.印花税:0.05% 在订立合同时就直接缴纳,总房款的0.05%,一般跟**款一起缴,以便于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 3.银行按揭费用 如果办理按揭贷款,签合同时要交的第二组费用是银行按揭费用,商业贷款的收费项目,各银行间有细微的差别。 a.抵押登记费:80元/户 b.权证印花税:5元/户 c.保险费:财险保险费=总房款×年费率×年限系数。保险费一次交完。(保险费率大致为:1~5年为0.07%,6~10年为0.06%,11~15年为0.055%,16~20年为0.05%,20年以上为0.045%) 房屋维修基金 1.大修基金:购房款的2%-3% 是公共设施、共用设备(涉及房屋共有部分如外墙、屋顶、下水道、水管等)的维修基金。重庆执行的收费办法是: a.不含电梯:总房款×2% b.含电梯:总房款×3% c.部分试点楼盘按50~60元/m2收取 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要在当地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户后,购房者可以自行交存。一般来说,购房者在领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就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费 从收房日开算 以购房人[1] 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一般先交三个月。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权属登记费 80元/套 权属登记费就是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交易手续费 1.住宅 建筑面积 X3元/㎡ 2.非住宅 建筑面积 X11元/㎡ 拿钥匙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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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办不了房产证,不存在交税的问题。小产权房实际上指的是没有真正的产权的房屋,也就是指的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但还是有些房产中介暗地里私自交易小产权房屋买卖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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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服[2012]10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我省自2003年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特别是从2009年全省停止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来,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价构成不透明,重复收费,价外乱收费等问题,房价行为中这方面纠纷和投诉增多,购房人反映比较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房价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和明确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其收费方式。如没有任何约定(合同、协议)的,在交付新房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商品房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向购房者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退还,同时接受价格检查部门的依法处理,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的市、县,要将其记入非价格诚信企业名单。二、继续认真执行好《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其中,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前及时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要求对外销售,明码标示的价格减去公示的各项优惠后应当与合同成交价格相同。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有条件的也要标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争当价格诚信守法经营企业,自觉地规范房价行为,提高房价构成透明度,让购房者明明白白买房;在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无法纳入房价成本的极个别项目收费,必须主动公示和向购房者说明原因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四、购房者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商品房经营者不合理等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举报,对于购房合同协议中附加的有关收费条款要认真研判、谨慎签订,防止上当受骗。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近期对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于那些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一价清”制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肃处理,纠正其错误行为,购房合同之外乱收费的要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罚;要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按规定程序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还要对有关部门向在农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切实杜绝向农民乱收费现象再次发生。认真抓好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落实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事关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决心能否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一定要以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来抓好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全面执行和认真落实,并取得实效。以上通知,请立即贯彻执行。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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