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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出台纾困惠企政策 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7-27 09:34:14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45号)的规定精神,我中心于2020年7月23日出台《关于落实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对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和文化旅游行业的正常缴存单位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

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同意,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不超过1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个人比例分别不得低于3%;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满后的次月起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于6个月内补足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程序: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向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进行申请。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合规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权益保障: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间,缴存职工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正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阶段性缓缴期间或结束后,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优先予以补缴。

单位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职工月缴存额不低于当年度规定*缴存标准时,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阶段性缓缴期满,单位按时补足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阶段性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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