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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新政!个人住房贷款细则(意见稿)出炉!

来源:吉屋   2024-10-25 08:22:00

第一章 总则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苏州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包括缴存公积金、无其他公积金贷款余额、符合购房认定标准等。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根据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不超过最高限额,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借款申请人可以选择有价证券质押担保、个人账户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等方式进行贷款担保。

第五章 房源管理

购买新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只需选择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备案的楼盘即可申请贷款。分支机构需要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

第六章 贷款办理时限、要素和流程

借款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贷款审批通过后,各方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章 贷款发放和偿还

公积金贷款采用通知放款方式,受托银行收到放款通知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

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造成贷款逾期的,需要支付罚息。对于连续逾期的贷款,分支机构可限制借款人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并可划扣存储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第九章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间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十章 附则

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住房政策和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2014年12月25日印发的旧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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