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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征求意见稿公示!筹建4000套!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2-03-29 20:06:13

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实施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奋力建设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为统领,以为建设高品质宜居地为目标,聚焦人城产融合发展,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4000套(间),发放保障性租赁补贴1200户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在当地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群体。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二)房源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公司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主要通过新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建(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盘活存量住房)以及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筹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建设要求:

1.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2.户型面积。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

3.建设适用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和泸州市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建设标准可另行制定。

4.配套设施。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商业设施、餐饮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5.燃气配置。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6.质量监管。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项目审批:

项目申请单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并享受金融、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五)运营管理:

1.运营方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可由产权企业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2.平台建设: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住房租赁平台管理,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民政、公安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逐步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3.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监督指导,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标准参考第三方机构对同地段同品质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

4.物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

5.其他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集中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需转让,必须整体转让且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用途。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2.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报经批准后,可将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4.报经批准后,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供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报经批准后,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营运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

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获得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区县政府要根据资金监管相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管。

(三)税费支持

1.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有关增值税、房产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

(四)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要求;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公积金支持政策。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探索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泸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管委会)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各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省政府纳入相关考核。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对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纳入相关考核。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通道,实行重点项目告知承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反馈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反馈意见方式:

(一)信函方式: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7-8室,邮编:646000

(二)邮件方式:530137991@qq.com

(三)联系人:朱晓林,联系电话:3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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