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安局加强日租房(网约房)管理的通告
来源:吉屋网 2023-04-23 09:31:49一、本通告所称日租房(网约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或农村村民闲置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日租房(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日租房(网约房)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二)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合法、固定并符合安全规定;
(四)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
(五)安装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六)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七)在日租房(网约房)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八)负责旅客登记的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
三、日租房(网约房)经营业主应到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日租房(网约房)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书;
(二)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日租房(网约房)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七)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四、日租房(网约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包括:住宿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日租房(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五、住宿者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日租房(网约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对于日租房(网约房)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到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査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七、对于日租房(网约房)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此通告的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对按出租房屋管理的日租房(网约房),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日租房(网约房)实际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广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日租房(网约房)经营者从即日起截止至2023年5月31日前,到广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备案手续,联系电话:王警官:15612601188、褚警官:18231615857,办公电话:233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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