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项房产相关税有减免!《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来源:吉屋网 2023-07-27 10:00:3919项房产相关税有减免!《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这使得国民对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一目了然,为市场交易释放了利好因素,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全面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其中,第四方面第(四)点有关于“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中,有19项(第185-203项)与房地产市场紧密相关。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这些均旨在刚需和改善型需求的情况下降低购房成本,释放支持消费提振楼市信心的关键信号。
仔细研究发现,上述19项降税都是政策汇编,是这些年陆续出台的,并不是最新政策。
重温政策,敲重点:
185. 卖方住房满二年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
① 全国(不含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②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86. 卖方住房满五一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一套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87. 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88. 买卖双方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89. 卖方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90. 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91. 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自2013年7月4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192.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自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中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193. 个人购买家庭一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买方)减征契税
自2016 年2月22日起:
①对个人购买家庭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③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项优惠政策。
194.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95.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96. 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城市范围内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197.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 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99. 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00. 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 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3.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 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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