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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2-07-23 14:22:32
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清江路的“清水湾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清水湾一期”项目)用地系你公司于2001年2月19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未约定该项目容积率和商住比,根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区规划区内超容积率用地管理的通知》(广利府〔2015〕7号)规定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土地管理及规划建设工作的纪要》(广利府阅〔2016〕9号)关于商住比的要求,该宗地建筑容积率为1.5,商业占比20%。
经区规划部门核实,你公司“清水湾一期”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为52292.41㎡(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2319.77㎡,商业建筑面积9972.64㎡),容积率为1.71。经计算,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超过约定建筑面积6409.66㎡(其中:商业超面积796.09㎡,住宅超面积5613.57㎡)。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和《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评估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评估相关规定,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广利区自然资供〔2021〕14号)核定,你公司“清水湾一期”项目超容积率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104.4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五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三条第十二款等规定,现向你公司告知如下:
请接到本告知书10日内前往利州区文化路214号与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时间补缴土地出让金104.48万元。你公司如对该告知书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