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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未还清贷款房产的犯罪形态认定

来源:吉屋   2024-04-19 09: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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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未还清贷款房产的犯罪形态认定

近年来,利用房产行贿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因房产价值较高,有的行贿人使用按揭方式贷款购房并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以房屋价值认定受贿数额没有争议,如果案发时按揭贷款已经还清,应以涉案房产全部价值认定为受贿既遂;但若截至案发时,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对于未还清的贷款部分认定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认识。

具体案例分析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乙系私营企业主,甲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在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甲的帮助,2015年,乙为甲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按照甲的要求,乙将该房产登记在甲的特定关系人丙的名下。由于乙当时资金紧张,于是向甲提出先支付房屋首付款300万元,剩余200万元以丙的名义从银行按揭贷款,由乙每月负责归还月供,待资金宽裕后再全部结清,甲同意。后甲、丙装修房产并入住。2020年,甲案发,截至案发,乙已经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20万元,仍有150万元贷款未结清。

对犯罪形态的不同意见

本案中,对于甲构成受贿500万元没有异议,但对于具体的犯罪形态和受贿数额,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房产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考虑房产已经登记在丙名下,且已经被甲、丙实际占有,应认定为甲受贿500万元既遂,未结清的贷款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房产被抵押,仍有按揭贷款未结清,导致甲对该房产没有完全实现控制,若乙拒不归还贷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对房产进行处置,因此不宜认定甲构成受贿既遂,应认定甲受贿500万元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权钱交易标的实质是房产背后的购房款,由于钱款是可以被分割且陆续交付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甲受贿350万元既遂、150万元未遂。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 房产行贿、犯罪形态、未还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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