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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及救济措施

2024-09-06 09:26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及例外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及救济措施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发生权变动时仍然有效,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例外情况。抵押期间的出租和先出租后抵押的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而涉及到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若查封在先,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租赁在先,则可以适用该原则。

二、次承租人或承租人死亡后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次承租人并不享有该权利。因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次承租人与房屋的出租人没有法律关系。而当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时,其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的救济

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承租人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与出租人以同等条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承租人滥用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交付定金或提供担保以证明履行能力。若出租人在转让房屋之前未告知承租人,直接损害了其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租赁房屋,则承租人可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承租人为行使优先购买权所支出的费用和房屋价差损失等。若出租人在转让房屋之前告知承租人房屋出让的事实,但告知的出让条件与实际成交条件相差较大,承租人仍不能主张交易合同无效。但若出租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告知的出让条件明显高于与第三人的交易条件,承租人可以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和次承租人或承租人死亡后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如要求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请求赔偿责任。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租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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