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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及相关规定

2024-09-02 22:58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及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出卖的情况,赠与、互易或者被征收、没收后出卖的房屋,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而如果房屋被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则享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不得低于第三人。

4. 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如果是拍卖出租房屋的情况,承租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只规定了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没有具体的时限。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出租人出卖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如果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自出卖人出卖房屋届满1年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会消失。

三、合理期限的重要性

合理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维护承租人居住安全利益、稳定财产占有关系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平衡。目前,出租人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的规定与快速的不动产交易实际情况相违背。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对合理期限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调整,以适应现实需求。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须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同时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出卖房屋届满1年后也会消失。合理期限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以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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