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不能赶走永久居住权人,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2024-08-07 10:27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人对房屋拥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使用权必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 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 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保证房屋的良好状态。
4. 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如需转租,必须经过原出租人同意。
二、居住权的设立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从登记时开始生效。
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维护居住权人的权益
如果产权人试图赶走永久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协商解决:居住权人可以与产权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2. 报警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居住权人可以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3. 诉讼方式:居住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失。
产权人不能随意赶走永久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居住权人可以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可以修缮和维护房屋,也可以将房屋出租。居住权人可以通过协商、报警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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