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和权利内容详解
2024-07-29 01:50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和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
1. 合同方式: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2. 遗嘱方式:如果通过继承取得居住权,居住权人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然后持该份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3. 生效法律文书方式:如果居住权是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办理登记。
二、居住权的权利内容
1. 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占有、使用住宅,其占有、使用具有排他性,不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干涉。
2. 排除第三人权利主张: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第三人即使基于有效的权源,也不得向居住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解除对住宅的占有。
3. 对房屋修缮、添附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为保障居住条件对房屋进行修缮,或为提高生活质量对房屋进行装修等添附行为,不受房屋所有权人的制约。
4. 优先购买权: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并未明确居住权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但考虑到居住权的保障效力较高,居住权人理应赋予相应的住宅优先购买权。
三、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
居住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得转让。居住权的设立是根据合同、遗嘱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享有特定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
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使其不受他人的干涉和侵害。同时,这也意味着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消失后无法基于修缮、添附的支出向所有权人要求补偿。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和生效法律文书方式。居住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排除第三人权利主张、对房屋修缮、添附的权利以及优先购买权等。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