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及相关规定
2025-03-18 06:50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 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具体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按全部地价40%计算。
2.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 如果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有异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有以下区别:
1. 主体不同:出让主体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转让主体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 行为性质不同:出让为他物权设定,转让为他物权转移。
3. 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需要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后方可登记过户。
4. 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为一级市场,即国家垄断;转让为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续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
1. 居住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七十年。
2. 工业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3.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四十年。
5. 综合或其他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土地使用者希望继续使用土地,可以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同意后,需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