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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中的不予转让情形及限制与无效性
2025-03-17 14:18一、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转让

在房地产转让中,存在多种情形下的房地产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地产将不予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如果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这样的房地产将不得转让。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同样不能进行转让。
3.如果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那么该房地产也将无法进行转让。
4.对于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也不能进行转让。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在未解决争议之前,也不能进行转让。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由于缺乏明确的权属证明,因此也不得转让。
这些规定确保了房地产转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二、转让限制与无效性
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那么转让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被认定为无效。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如果房地产转让存在上述不予转让的情形之一,那么该转让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2.如果转让人不是房地产权利人或者没有处分权,那么转让行为也将受到限制或无效。
3.如果转让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比如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只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房屋所有权,这样的转让行为也将受到限制或无效。
因此,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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