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2025-03-17 05:33不动产登记是为了全面明晰产权,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提高交易效率。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不动产登记工作将进入全面明晰产权、有效保护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新阶段。
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否全面明晰产权,能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这样可以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严格管理、物权稳定和简明扼要。统一规范的原则要求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严格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物权稳定的原则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简明扼要的原则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