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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产是否有继承权及相关问题解析

2025-03-09 14:04

一、公有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公有房产是否有继承权及相关问题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因此公有房产并没有继承权的问题。公有住房的居住人只有居住权,没有处分权。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和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共同居住人需有本市户口,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如果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需要协商确定承租人,并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手续。

二、公房拆迁补偿款该归谁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同住人”和“视为同住人”才有权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人。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包括: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即便居住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户口,但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三、公房承租房如何买卖

公房承租房原则上是不可以买卖的,因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进行变更。条件包括: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满足条件的当事人需要书面申请,并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方可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当事人应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如果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有房产并没有继承权,公有住房的居住人只有居住权,没有处分权。公房拆迁补偿款归属于同住人和视为同住人,符合条件的人才有权分割。公房承租房原则上不可买卖,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变更。以上是对公有房产继承权及相关问题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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