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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相关规定解析

2025-02-27 17:35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

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相关规定解析

根据国务院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其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而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价标准至关重要。

二、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根据规定,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

-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 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三、已购公有住房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特定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

- 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四、拆迁安置房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

-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五、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

-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 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更好地了解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为相关转让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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