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备情况及产权归属
2025-01-18 05:41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根据北京目前执行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一个完善的居住区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四十项,具体为:
一、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
三、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四、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民店、综合粮油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五、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银行分理处、邮局、电话局。
六、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存车处、居民汽车场、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
七、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与巡察、居委会、房管机构、市政管理机构、绿化、环卫管理站。
八、市政公用: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公交首末站、市政站点、公共停车场、加油站。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同时,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与楼道等一样属于不同所有人共有。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公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于所有业主,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