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租赁备案证明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解
2024-11-20 22:35一、办理流程
根据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办理租房租赁备案证明的流程如下:
1. 租赁双方持所需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 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结。
二、所需材料
办理租房租赁备案证明时,租赁双方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出租人应提供的证件:
-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 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 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 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 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 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 承租人应提供的证件:
- 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 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 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和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 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 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通过以上详细介绍,相信您对租房租赁备案证明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在办理过程中,请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以确保办理顺利。如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当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