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经费来源的规定及职责
2024-11-10 03:21一、业委会经费来源的规定
业委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
1. 业主凑集分担: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全体业主按照一定的凑集方法进行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一般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2. 与物业管理公司约定承担:
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该工作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例如,有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可以从停车费中与物业公司对半分成,用于召集业主开会时的矿泉水费用、宣传告示的笔墨纸张、打字费用、电话费等。
二、业委会的职责
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承担着以下职责:
1.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委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委会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筹集、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如果业委会设立了物业维修基金,业委会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该基金。
4. 审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业委会负责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业委会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业委会负责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 其他职责:
业委会还承担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三、业主公约的效力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