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及房屋继承特殊情况
2024-10-30 16:05继承公证是指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公证行为。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遗产状况
在办理继承公证前,需要清楚了解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包括是否有典当、抵押等情况,遗产现在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等。此外,还需要了解除已知遗产外是否还有其他债权债务。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除非有约定,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只有属于死者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三、遗嘱继承权公证
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需要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需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若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先于立遗嘱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者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涉及的遗产,都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房屋继承的特殊情况
1、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共有财产只有房产一处,除一个兄弟外无其他亲人。若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指明其兄弟为继承人,则其兄弟有继承权。若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兄弟同样有继承权。
2、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处,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子不可以按照死者遗嘱继承整套房屋产权。因为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其子只能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该房屋一半的产权,另一半的产权仍归死者妻子所有。
3、产权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但需要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其配偶到场签约。自产权人去世起,即使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也属于继承人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属于继承人。继承房产也可在未办理继承手续之前签约,但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