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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主体及程序解析

2024-10-28 03:32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主体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主体及程序解析

根据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1.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符合当地规划且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明其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明其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成员认定

农村集体成员认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为农村集体成员。

2. 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根据搬迁情况进行区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a.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携带生产和生活资源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b. 原来村庄部分搬迁且村已经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携带生产和生活资源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 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 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 跨省结婚且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 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 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 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10. 已死亡人员、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主体和程序,以及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的具体情况。这对于农民朋友们在确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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