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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产权的界定及继承问题解析

2024-10-24 10:18

一、房改房产权的界定

房改房产权的界定及继承问题解析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于全部推进乡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只需享有福利分房权力的职工,依国家政策规定参与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子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房产证而否定其权力。

二、福利房的特殊性和财产性

福利房具有福利性和专属性,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其财产性逐渐显现。福利房的承租权具有专属和财产的特定性,它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承租权。

三、继承人对特定承租权的专属财产权利

被继承人享有对特定承租权所具有的专属财产权利。继承开始时,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福利房的这种特定承租权具有身份的专属性和福利的财产性,这种特定承租权亦即具有专属的财产权利。

四、特定房改房的承租权纳入遗产范围的法律依据

特定的房改房与传统意义上的房屋承租权不同,它系我国房屋制度改革时出现的房屋性质变更过程中的特定房屋。基于对该类房屋享有的特定承租权,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更为所有权。由于特定的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特定的承租权人可期待通过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房改房产权的界定应以购房款交纳为准,福利房的特殊性和财产性使其具备继承性,特定房改房的承租权可以纳入遗产范围。对于继承人来说,特定承租权具有专属的财产权利,可以期待通过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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