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及注意事项
2024-10-17 20:24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无论是日常生活需要还是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都有权决定。如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此外,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离婚财产分割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此外,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补偿。
四、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等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同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避免侵害生活必需品。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处理。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在分割夫妻房产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割原则,结合房产的实际情况,包括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哪一方出资购买等进行分割处理。
根据以上原则,离婚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裁决。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确保分割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