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产权年限及买卖办理流程详解
2024-10-17 20:09一、拆迁安置房产权年限
根据《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具体根据建筑用途的不同,民用住宅建筑的产权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的产权年限为40年,商住两用房屋建筑的产权年限为50年。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办理流程
1. 卖方和买方协商确定房屋价格,并准备好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双方到房管部门进行网签,并交付房款。
2. 双方携带上述材料到房管部门委托的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3. 双方携带材料到房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按程序出具评估报告,并缴纳评估费。
4. 双方携带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营业税和个税。税务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应的纳税单。
5. 买方携带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经审批核准后缴费,买方取得房产证。
三、注意事项
1. 买卖双方需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2. 办理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签字,如一方无法到场,需委托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
3. 在办理过户前,买方需确保拆迁安置房已住满5年,才能办理房产证。
4. 买卖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通过以上流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可以办理过户,并且可以像普通房一样进行买卖交易。买卖双方需按照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办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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