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常识及纳税要点
2024-10-12 21:44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不论行业与部门。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存量房地产的买卖、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但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三、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货币收入指各种信用票据、有价证券等;实物收入指房屋、土地、钢材等;其他收入指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誉权等。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增值额的不同,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地点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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