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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程序详解

2024-10-11 17:46

政府征地是指政府依法对某些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一种行为。下面将详细介绍政府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

政府征地程序详解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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