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过失?
2024-10-11 10:39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债务主要为约定义务,核心是给付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违约责任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所不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是不得侵害权益,只要人们未以其积极的行为去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原则上就不负责任。而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一般关系人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中。基于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为成立乃至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因此,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应负互相协助、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就是为了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而设立的。在特殊情况下,缔约过失场合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独立制度的存在有以下深层次原因。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然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法律保护交易,应该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规制。缔约过失责任通过赋予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并配置赔偿责任的方式,保护交易的成交过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时,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缔约人的利益。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更加审慎,并负有互相协助、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义务。这样的制度保护了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因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交易、商品买卖、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因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保护了缔约人的利益,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应更加审慎,并负有互相协助、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义务,以避免缔约过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