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解
2024-10-03 17:08一、拆迁补偿形式
根据河南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将其他房屋作为补偿,被拆迁人拥有偿还房屋的所有权;作价补偿是指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价格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两者相结合则是部分采取产权调换,部分采取作价补偿。
二、被拆迁人的补偿情况
根据河南省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屋外,其他住宅房屋均按照以下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1. 如果被拆迁人保留产权并需要安置使用人,实行产权调换。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偿还房屋按单方工程造价的50%至100%计算,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
2. 如果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但需要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给予作价补偿,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3. 如果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也不需要安置使用人,对被拆除房屋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二至四倍征购。
4. 对于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相关规定结算结构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三、补偿范围和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的房屋不包括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非法建筑。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通知后,继续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建设的部分不属于补偿范围内。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具体的拆迁金额可咨询河南省当地的主管部门。
河南省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根据是否保留产权和需要安置使用人的情况,获得相应的补偿。拆迁补偿不包括违章建筑等非法建筑。具体的补偿标准可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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