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地产典权与房地产抵押权的区别及相关规定解析

2024-09-26 21:00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了解房地产相关知识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房地产典权与房地产抵押权的区别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典权与房地产抵押权的区别及相关规定解析

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后的情况

根据中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八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业主可以在同一房地产设定地上权及其他权利,但抵押权不受影响。其他权利包括有权。如果抵押权人无法偿还抵押贷款,导致拍卖时没有人愿意购买或出价不足以清偿抵押权,法院需要重新估值并重新拍卖。在拍卖结果中,偿还抵押债务时,登记后的权利享有优先权。法院会发出权益转让证书,并通知典权的注销登记的行政机关。

二、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

有关学者对于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权存在不同的观点。中国台湾省否认了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典当仍然是所有权,尽管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规定冲突的权利,如严重或地上权,但它并不与典当权利不一致的,应当被允许发挥正确的设置,功能就在这时,一个集典当抵押权,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不受影响的。如果因实行抵押权影响了典权人的权利时,则典权人享有请求解除抵押权的权利;当出典人逾期不回赎典物,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时,则后设立的抵押权即归于消灭,不复存在。

三、我国应赋予房地产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根据笔者的观点,我国应该赋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在房地产出典后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但以不影响典权的实现为条件。允许典权人将典权设定抵押权,而不允许出典人以其对典物的所有权设定抵押权,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此外,债权人既然知道有典权设定在先,仍然愿意再设定低押权,其对自己的利益自有考虑,根本无须法律来禁止。

了解房地产典权与房地产抵押权的区别及相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市场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我国应该在保障典权的前提下,赋予房地产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买房交流
相关百科
聊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