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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来了!鼓励先安置后拆迁

来源:吉屋网   2021-12-04 09:09:42

11月29日,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舟山市房屋征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范“重拆迁轻安置”问题发生。


关于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制定年度征迁计划

各地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前提下,按项目建设需求及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辖区内房屋征迁计划,每年末报市资规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2、严格规范征迁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开展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征地工作。因旧城改造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需征询被征收人意愿,90%以上的同意方可实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实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前应按规定向资规部门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征地程序,严格杜绝未经报批的土地预征收情况发生。


3、合理制定征迁安置方案

各地应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分别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听证等工作。尤其是产权调换安置的,应根据规划明确安置地块、安置小区概况、安置房建设周期、交付时间等情况,需在征迁结束后5年内完成安置工作。应根据我市货币化安置相关规定,着力做好货币化安置前期市场调研和趋势预判,严格落实“1+X”安置方式及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鼓励实行先安置后拆迁政策。

4、积极推进安置房建设

各地应按照市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件事”改革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安置房项目征地政策处理、农转用报批、安置地块出让等前期手续,安置项目需在征迁结束后1年内开工建设,未开工的,均需纳入市、地重点督办项目。在建安置项目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按时完成形项进度,一般性安置项目建设周期应尽量控制在3年内完成,妥善做好摇号选房工作,半年内做好交付安置工作。

5、建立征迁安置方案审查制度

各地应根据年度计划,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性质,将征迁安置方案分别报市住建部门或市资规部门审查,确保被征迁地块符合民意调查、集体听证、资金等要素保障,安置区域、安置方式、建设方案合理可靠,符合 5年内完成安置时限要求,货币化安置前期市场调研和趋势预判以及相关评估,能落实“1+X”安置方式及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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