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湘潭房地产延期交付的相关问题,官方给出回复
来源:吉屋网 2020-03-29 09:03:47网友咨询:
*近湘潭市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可合理顺延交房期限的相关举措,但是具体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能否告知以下几项问题:
1、房产交付期限顺延时间限制,也就是房产开发可以合理推迟多长时间交房,可以视为不违约,疫情的响应时间,延期复工时间,同意复工时间均有明确要求,那推迟交付的时间,是不是也有明确要求?
2、房产开发商在疫情开始之前,已经因开发自身问题导致延期交付,开发商能否以疫情为理由,免除自身责任;若不能免除疫情前的违约责任,那疫情期间的责任,能否免除?免除时间为多久?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网民朋友,您好!
您通过湘潭在线咨询疫情期间可合理顺延交房期限的相关举措的承办单(编号:21513)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一种新型的病毒,全国范围甚至在全球其他国家爆发疫情。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其性质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此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新冠疫情可定性为“不可抗力”,开发企业可以此为由,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免除责任时间起止,还需要结合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并不意味着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可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司法机关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进而免责是有严格条件和标准,实践中会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疫情发生的时间、逾期交房的各种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具体法律适用情况建议网友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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