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2019-10-29 14:13:00市建发〔2019〕108号
各区、县住建局、征收办、城棚改事务中心,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征收办、城棚改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可在二年内以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按照“征收一套购买一套”的原则,持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房屋被征收人在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按刚需家庭类别进行实名意向登记。
三、房屋被征收人在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被征收人的婚姻状况及其购房意向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房屋被征收人本人满足*款条件的存款证明(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获得贷款的,房屋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能贷款购房后果);存款证明不高于意向房源购房款的30%;
(三)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
(四)房屋被征收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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