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来源:吉屋网 2024-10-11 13:20:39
关于做好2024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式,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对我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县财政共同负担,即2024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536元的标准补助我区,自治区与地县分担134元。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优化待遇保障政策,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适当提高住院起付标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差距。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
(五)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大病保险分段设置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六)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统筹区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按照政策规范统一、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促进待遇保障均衡,实施公平保障。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八)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巩固提升“基本医保有保障”成果,把做好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稳定实现各统筹地区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住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继续优化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落实落细资助政策,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九)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科学设定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提高监测预警时效性。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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