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3、函告征地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全部3个回答 >农村土地征收应如何处理?
166****2828 | 2024-12-30 20:12:26-
158****8026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征收应基于公共利益,遵循法定程序。补偿应公平合理,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农民有权获得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律师可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4-12-31 08: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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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589 农村土地征收,就是国家看中了你的地,要给你钱,然后拿走你的地。不过,得给你足够的补偿,不能让你吃亏。 2024-12-30 23: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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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358 农村土地征收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补偿。首先,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遵循法定程序。征收前,应进行土地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补偿应公平合理,保障农民权益。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征收后,应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总之,农村土地征收应依法、合规、公平、透明,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2024-12-30 23: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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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杨在明说。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数额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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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依法补偿,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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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一份据称是能掀起全国新一次土地“革命”的法规将在广东率先实施。广东省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 困扰广东及国内多年的土地紧缺难题可望得到破解。据了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而此份《办法》是国内第一份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入市具有法律效应的实操性文件,被解读为中国土地政策的新一场“革命”。 破解土地供需矛盾 10月1日之后,受尽“缺土少地”之苦的广东省将获得充足的土地“支援”,源源不断的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将打破这种“缺地困局”。 据了解,广东新出台的这一《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的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民不再受“占地”之苦,政府也走出缺地之困。《办法》使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拥有了合法地位,对农地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行为都给予了颇具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城乡统一、以用途管制为中心的土地管理制度首先由广东破题。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发达地区由于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在5年内几乎无地可征。例如苏州、无锡等地就面临这种情况,给引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谢扬这样对记者说。这一矛盾在珠三角地区同样突出,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能解决一部分土地紧缺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专家王利文对记者介绍,在地方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这些集体用地由于产权不清晰,也拿不到产权证,土地的“身份不明”使得一些想来的外商止步门前,也成了困扰当地政府的一大难题。 有关资料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全部建设用地总量的50%以上,这些用地的流转是补充城市用地的一条重要路径。 “是政府规定,不是人大条例” 《办法》在给广东带来诸多“利好”之后,更多的“利空”因素也显现出来。广东省的这份地方性规章与国家大法相冲突,这给《办法》的实行置下障碍。 记者了解到,《办法》与《土地管理法》有根本上的冲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法规里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后才能出让。 而2004年由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原有土地政策虽有松动,但也缺乏可操作性。《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这份文件并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而基层的多年试点,也不见“农地入市”的全国性改革措施和法规出台。 “由于原有的法规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不可操作性,土地出租、转让等流转行为仍然是隐性地进行。”广州番禺区政府综合调研科科长傅铭深说,虽然之前在流转管理办法上有条例参考,但都难以操作。《办法》即将生效,广东省内的各地区都寄予了厚望,但业内人士也担忧,《办法》其实与《土地管理法》有冲突的地方,这些冲突今后将如何解决。 广东省法制办法规处赵副处长表示,《办法》与《土地管理法》是有些不大一致,但现在农村土地在放开,实际上各地的农村土地也在流转。现在政府在进行规范,至今还没遇到操作冲突。但对于这份《办法》的法律效用,赵副处长也表示,现在只是政府的规章制度,不是人大的条例。 土地供需矛盾的突破口?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一份名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建议稿今年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具体内容是规范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但今年内出台的可能性非常小。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邹晓云表示,现在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政策规范,对非农建设用地建立统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机制。只有在法律法规方面予以完善,非农建设用地才会成为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的一个突破口。 记者了解到,各地都在进行土地规划的修编工作,而土地供求矛盾已经越来越成为发达地区的“心头之痛”,而本轮土地利用规划纲要修编也将面临着保护农地和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 “所以广东省对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破题,对于这次修编工作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有专家对记者表示,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的做法,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 虽然广东的做法走在了前面,但邹晓云也告诉记者,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有明确规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范围、转让办法,而对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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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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