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某企业取得工业用地一宗,其中一部分为耕地,一部分为非耕地。2013年1月,该企业就非耕地部分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4年1月,该企业就耕地部分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5年,当地税务机关向该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补缴2013年1月至12月的耕地部分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向当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据理力争,后当地税务机关撤销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该企业少缴土地使用税80余万元。
全部3个回答 >征用的土地未修建交使用税吗?应该怎么做呢?
134****7039 | 2019-09-25 14:41:03-
142****0061 征地后,谁拥有土地使用权,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企业的税务专管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019-09-25 14:41:22 -
145****6625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9-09-25 14:41:18 -
145****3973 应当缴纳,税法规定是实际占用土地,产权问题不是唯1标准
2019-09-25 14: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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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情况是由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方缴税款。税法规定是应由出租方缴纳;但也有些地方规定:如出租方和租赁方有写在租赁协议合同:双方协商由租赁方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那么按协议由租赁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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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如下:大城市每年0.5~10元;中等城市每年0.4~8元;小城市每年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年0.2~4元。经过批准,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3.计税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照年度计算的,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能源、交通用地,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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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房屋需要交纳房产税,不用交纳土地税,纳税人是房屋所有人,而不是承租人,交纳比例为12%。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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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只有以下免征土地使用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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