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法务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1、出庭诉讼:主要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公司内部劳务纠纷、店铺纠纷等,相对于律所的诉讼类型较少,容易处理些。2、佣金催收。(包括电话催收和函件催收、诉讼催收)3、合同的审核。(包括标准模版的制定和非模版类合同的审核)
全部3个回答 >二手房中介公司法务部门是做什么的?房产中介应当有哪些法律责任?
147****4552 | 2019-08-23 07:32:06-
144****8705 居间人负有下列义务:
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要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019-08-23 07:32:21 -
143****7426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
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
2、使用状况调查。
3、行情调查。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5、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9-08-23 07:32:17 -
158****5385 二手房在房地产交易中所占比例逐渐加大,从事二手房买卖和租赁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二手房市场鱼龙混杂,其中存在着不少陷阱,消费者往往一不留神就面临着“钱房两空”的境地,那么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哪些陷阱?想购买二手房又该如何避免卖家和中介的套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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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要挟客户
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以违约赔偿金要挟客户,限制客户的契约自由和选择权。
一位市民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代为售房,并签订了一份“出售房屋委托书”,接受委托的中介公司只带着购房人去看过一次房。这位市民认为中介公司服务不到位,又将买房之事委托给另一家信得过的中介公司,结果房子很快卖出。前一家中介公司得知消息,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看房约定书”,将这位市民告上法庭,约定书上称:“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第三方交易,否则需按房屋转让总价的3.5%支付违约金。”
利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和机会,甩掉中介“跳单交易”,逃避中介费,而是不满服务另择人家,属于法律赋予的选择权。中介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而用“看房约定书”来阻止客户选择其他途径进行交易,这种合同条款非但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还侵犯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加大了客户的责任,纯属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撤销。
2
“阴阳合同”逃税骗贷
为得到中介业务,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参与合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虚填房价,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达到少交税或多贷款的目的,损害国家和银行的利益。
案例:一家中介公司为得到一份生意,为买方出了一个主意,允诺在售房合同中将房价填低,达到少交契税的目的,于是,这宗房产中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为96万元,而合同虚填房价为87万元。岂料,买方在其后也动起了歪脑筋,以合同价为据,指控中介公司多收了他9万元购房款,打官司要求返还。法院在另一起案子中还发现,明明房屋成交价为38万元,中介公司在售房合同中却虚填为50万元,使买房人可从银行多得到贷款,这番“好心”同样惹来了官司,想占便宜的卖房人也以合同为据,指控中介公司少给了卖房款12万元。
法院在查清上述两案的真相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终,搞虚假合同的所有人均没得到好处,法院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训诫,责令中介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还合同以本来面目,该补交的税款限时补交,多得的贷款限时退回。
3
“低吸高抛”赚取差价
阻断买卖双方见面,隐瞒真实的房价,“低吸高抛”从中赚取差价,侵害客户利益,非法获得高额利润。
案例:徐某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子,经中介公司评估,约定出售价格为26万元。当日,这家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以35万元的价格售出,高出委托价格的9万元不是给了卖方,而是落入了中介公司的囊中。当徐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得知被中介公司转手交易吃掉了9万元,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介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房产中介行业不允许中介公司“低吸高抛”赚取差价,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对已经收取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费的公司,不能在中介服务时违规获取售房差价。在司法的作用下,上述中介公司只得退还给原告徐某9万元,案件以和解而告终。
4
“擅自转让”骗走房款
房产中介实施的诈骗案屡发,一些骗子混入房产中介行业,他们伪造或骗取客户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转让房屋,收取房款后逃之夭夭。
案例:一家中介公司以全权代理售房为名,骗取了吴某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和房门钥匙,接着就将他的房屋在暗地里卖给了冯某,不知就里的冯某在向中介公司交付大部分房款后,装修入住。中介公司的老板在得到房款后关门潜逃,于是,两个受害人吴某和冯某为争夺房权打起了官司。
在法院和律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这个案子的两个受害者分别承担部分损失,解决了房权之争。
买房是大事,很多人把一生心血都投入其中,结果却是钱房两空。那么,究竟该如何遏制房产中介诈骗呢?我国政府对房产中介的监管办法有哪些呢?
从管理系统的角度说,房地产中介的管理有微观层次,中观层次和宏观层次,具体的包括社会监督、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管理。即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管理可以分为政府的宏观管理、行业的中观管理、社会监督组织的监督制约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理顺市场管理体系,澄清不同层次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不同管理主体的关系,并配以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建立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1.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法制法规的必要性:完善法规有利于严格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
2.政府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管作用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进行中介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资质认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行为规范、行业管理和培训等事务,从而引导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相关监管办法。
在买房的过程中,如果误中房产中介诈骗陷阱,我们该如何投诉房产中介?如果房产中介跑路了,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1、如果遭遇房产中介诈骗,可以去市工商局与住建委进行投诉。 2019-08-23 07: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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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3、行情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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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房产中介的经济收入主要是收取中介服务佣金。房产中介的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发布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的经济收入主要是收取中介服务佣金,市场惯例中介服务佣金为2.7~3%。(部分城市为只收买家2.5%-3%,但也有例外,如北京的部分房产中介对房东和业主双收佣金等。)房产中介的主要业务流程为:房客源开发、房客源登记,信息回访反馈,带看房源、三方谈判、签约、过户贷款、物业交割等等。一、房产中介的历史中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双方介绍交易﹑评定房地产商品质量﹑价格的居间行商称之为宅行。宅行是中国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前身,现称房地产中介。旧时宅行里以说合房产买卖或租赁为职业的人,今称房地产经纪人。对一个房地产经纪人来说,应该掌握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二、房产中介的资源管理方式1、公盘制:资源在公司内全部共享,成交周期短,但是由于客户信息公开,多人回访时有损企业形象,不利于信息安全。2、私盘制:房客源全不公开,只有录入人有权查看电话,专人负责制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感觉,信息安全相对有保证,但是由于业务员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快速成交。3、公盘私客:房源公盘,客源私盘,客户专人负责,房源全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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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主要业务流程为:房客源开发、房客源登记,信息回访反馈,带看房源、三方谈判、签约、过户贷款、物业交割等等。二、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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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房屋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房屋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中央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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