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如果选择了提取公积金,就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反之也是一样,如果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就不能提取公积金。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您之前买首套房时提取了公积金,二套房是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办理公积金贷款之前,你没有取出过公积金的,可以在还贷一年后,办理公积金支取。
全部3个回答 >公积金提取后还可以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还可以贷款吗?
157****9762 | 2019-04-13 13:21:48-
153****7839 因为公积金提取条件跟公积金使用情景有关,而非跟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解释原因如下:
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 2019-04-13 13:22:11 -
139****7525 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 离职、失业以及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4. 低保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5.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6. 户口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
7. 外地户口或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8. 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9. 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0.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1.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2.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及流程: 身份证。
2.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
3. 购房发票(**款发票)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你不是主购房人的话)。
4. 提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5. 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处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
6. 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面附上有关支取证明材料。
7.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支取。
8. 支取时既可以通过单位也可以自己办理。 2019-04-13 13:22:07 -
154****4969 1、如果只是提取过公积金,而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名下无房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首套房贷的标准办理。
2、但是,如果您爱人之前已经用过公积金贷款,虽说您自己提取公积金不占用公积金贷款的,但是由于整个家庭之前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同时这也是购买的二套房,属于二套房贷,**少6成。
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认定的标准和提取公积金贷款是无关的,也就是如果要想按照首套公积金贷款买房,必须是(家庭)名下无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4、虽然提取公积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但是对于公积金贷款也是同样有影响的,直接的就是影响了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2019-04-13 13:22:03 -
157****074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四统一”要求,7月24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就《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款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条款内容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二、实施说明
从9月1日起,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因此,对于9月1日(不含1日)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较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金额较少、且原计划待住房贷款还清后,准备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的职工,应在9月1日(不含1日)前还清住房贷款并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清提取公积金业务。9月1日(含1日)后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就不能按“还清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考虑到9月1日(不含1日)前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可能未能及时办理还清提取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职工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对此类职工放宽到9月30日(含30日)之前办理完毕相关业务。10月1日(含1日)起,不再受理9月1日(不含1日)前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办理还清提取业务。
三、案例说明
问:缴存职工小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有余额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余额1万元未还清。《实施细则》出台后,小王该怎么办呢?
答:
情形一:小王需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5万元余额的,应在9月1日(不含1日)前还清住房贷款,并于9月30日(含30日)前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清提取公积金业务。
情形二:小王近期计划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套住房,因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挂钩,故小王想还清贷款后就不提取公积金,待购房和公积金贷款办理后,可按照“购房提取”政策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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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四统一”要求,7月24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就《实施细则》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目的
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建部、住建厅印发的相关文件为依据,按照住房公积金“四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政策,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取形式、提取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留存额等相关规定。
二、政策内容
(一)明确提取范围。职工购建各类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还清贷款后在一年内仍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的做法。 2019-04-13 13:21:59 -
142****3867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系统升级暂停部分业务的通告,管理中心将在2017年11月2日实现账户统管,账户统管后各区(市)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资金将统一管理,原区(市)县管理部资金账户将进行销户。为保证账户统管过程中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顺利迁移,账户统管前将分批暂停办理部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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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安排如下
1
缴存业务
(一)10月16日0时-11月1日24时,暂停委托扣款业务新增签约及委托扣款业务发起。
(二)10月16日0时-11月1日24时,暂停异地转入业务受理,此期间需办理转移的职工可在11月1日以后进行办理。
(三)10月24日0时-11月1日24时,暂停柜面缴存业务及网上政务大厅缴存业务,暂停缴存业务前已登记的汇补缴,缴存单位应在10月26日17时前完成缴款,逾期未缴款的汇补缴登记信息将由后台统一撤销,11月1日以后重新进行登记。
(四)10月26日19时-11月1日24时,归集协办银行暂停银行账户收款。
(五)10月27日0时-11月1日24时,关闭网上政务大厅所有功能。
2
提取业务
(一)10月27日0时-11月1日24时,暂停所有渠道提取业务的办理(含柜台、网上政务大厅、APP、微信、STM。10月28日暂停周六延时服务)。
(二)委托提取日为10月28日至10月31日的缴存职工,委托提取顺延至11月1日产生并清算。
3
贷款业务
(一)10月31日0时-11月1日24时,暂停贷款业务受理(含柜台、网上政务大厅)。
(二)10月27日0时-11月1日24时,暂停提前还款业务受理。
四川发布客户端提醒您:请根据自身的需要,提前做好相应安排。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后给大家带来一条干货
(也是此前某位网友在留言区问稀饭的一个问题,留言区回复字数有限,这里做一个梳理)
职工所购住房正在偿还住房贷款的,应该怎样提取公积金(含月供、部分提前还款、一次性提前结清)?
1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合同或备案表(购再交易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住房贷(借)款合同;
(三)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四)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贷明细;
(五)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1)职工因偿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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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职工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委托配偶或直系血亲持以下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业务。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2014年12月31日(含)前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3
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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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2019-04-13 13: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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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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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之后,是可以申请公积金余额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但是不能提取做为他用,一般是直接在公积金账户中扣除直接还款的。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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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以下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剩余公积金:1、购买首套自住用住房(不包括二手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用来补缴剩余购房款,若补缴完毕公积金还有剩余可以取出;2、购买首套自住用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房款,可以提取公积金剩余额度;3、购买首套自住用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目前国家的政策还对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提取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做了调整,具体情况你可以到你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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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并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为:(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须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七)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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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购房,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到贷款还清为止,每套房屋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贷款的当年还款额。一次性付款购房,一次性购房需要在购房后一年内提供材料提取公积金,且只能提取一次。离职,如果离职后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离职一个月后可以办理。二、以下这三种情况下都是可以提前公积金的:1、一次性付款购房:一次性购房需要在购房后一年内提供材料提取公积金,且只能提取一次。2、贷款购房: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到贷款还清为止,每套房屋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贷款的当年还款额。3、离职:如果离职后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离职一个月后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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