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房产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但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 而房产交易如果经过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大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证作为一些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全部3个回答 >有谁能说说房屋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158****5720 | 2019-01-18 03:01:21-
154****4099 这位朋友对于你提出的问题首先应确定该房子是孩子父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是孩子父亲的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这位父亲同意给孩子办理过户经过公证的承诺,就相当他本人所里的一份遗嘱,等他本人去世后,遗嘱发生效力,当然在他本人去世前,遗嘱是不发生任何效力的,且有另立遗嘱的权利。所以在他父亲在世期间,房子还是他本人的财产,如有债务纠纷法院执行他本人的财产也是合法的,而且他父亲如有再婚生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如有什么不明白的可直接给我打电话,咱是老乡。
房屋属不动产,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后,产权才转移给儿子。如果在这期间父亲有债务纠纷法院仍会执行该房产,因为房屋的产权并未转移,即仍是他的合法财产。办理过户前如果父亲再婚所生孩子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父母离婚都同意把房子留给孩子”这说明当时夫妻已将共有财产(房屋)作了处分。“等孩子结婚时在(再)办理过户”只是一个过户的条件而不对财产处分的条件。 2019-01-18 03:01:45 -
131****4882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经过公证的房产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019-01-18 03:01:40 -
138****7646 其一、你说其长姐写了一式三份的公证书,我感觉只能称得上一份协议,因为公证书是要协议各方拿着协议书到公证处公证后作出的才是公证书,但作公证是收费的,你准公婆说过户浪费钱,估计他们也不会让做公证,你所称的“公证书”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证书,它目前是没有效力的。
其二,说它目前没有效力,是因为上述协议只能说是他长姐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但依照法律,放弃遗产继承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也就是他父或母去世后才能做出,在这之前,他长姐随时可以收回。
其三,在没结婚前就开始争取家产,估计结婚后你会和公婆合不来。
其四,你现在的作法不保险,给你个保险的建议,让他父亲做个赠与房产的合同,直接拿着合同到房管局过户到你老公名下,这样就高枕无忧了。也可以让他父亲做个附条件赠与合同,待他去世后条件成效,不过这个也是有风险滴。 2019-01-18 0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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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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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非直系亲属的人,是遗赠,法律是允许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继承法第五条)。”受赠人接受遗赠的,按遗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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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复印件只是起原件的依据作用,不能发生正件的正常法律效力。房产证复印件一般仅作为一种识别工具,比如小孩入学时须要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以证明有当地居留权。像贷款等都是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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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公证后肯定有法律效力。 (一)房产买卖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但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 而房产交易如果经过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大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证作为一些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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