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属于固定资产,属于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要按无形资产摊销,按估计的使用年限,或者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全部4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入账问题?有哪位网友知道,说说呗。
138****4660 | 2018-11-15 10:42:33-
136****8671 预付的款项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待手续办理完毕时冲销预付账款,并根据土地使用证上的年限摊销费用。 2018-11-15 10: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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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010 前期费用和已付的部分出让金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可暂时计入预付帐款,待付清款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再一并转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的使用年限平均摊销。 2018-11-15 10:45:51 -
158****5607 目前,一些单位为了在账面上做大资产总额,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再入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单位的账面资产只有在产权发生变动时,才能以评估价值入账。其评估目的是为了改变划拨土地原批准的用途,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及作价出资(入股)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证时,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账务处理应借记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除此以外,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不能以资产评估价值入账。另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账面上已经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产权不发生变动,也不能以评估后的评估值入账。 2018-11-15 10:45:11 -
132****9942 中国会计准则目前执行的就是新准则,它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2018-11-15 1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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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585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4条的相关规定,能够确定,土地使用权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而非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土地能够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这里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所以,根据以上两条可以判定,你这里的所谓“重估金额”入账,指的是“评估”而不是“公允”。那么资产评估事务所往往采用收益法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就是利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确定的。
目前,你应该确定以前土地使用权是按照什么来入账的,如果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那就不用管了;如果当时就没有按照历史成本计量,还是应该找到原始依据入账,**好不要评估。 2018-11-15 1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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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和生效。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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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一共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六种流转方式。拓展资料: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虽然都规定了具体的流转方式,但基本上没有对流转方式的含又、内容、条件等作出明确解释,在理论上也缺乏对流转方式科学性、合法性的系统分析,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事实上处于无序的状态,经常出现流转方式名称和实际内容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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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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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合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确认。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权和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都是以土地使用权归属确定为前提,如若权利归属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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